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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小美今年10歲,父母親離婚,協議將監護權歸於父親大明,但是大明卻不讓母親大美探視小美,且長期酗酒並毆打小美,母親大美得知後想爭取小美的監護權,大美應該怎麼做呢?
A:
依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因此,大美可向法院請求改定子女之監護權。大明長期酗酒並毆打小美是未盡保護教養的義務且對未成年子女不利的情事,大美應提出相關證明來說明小美受到父親不當之保護教養,例如:小美的驗傷單。也可請法院傳訊相關證人到法院說明,例如:小美的學校老師、鄰居等。至於大明不讓大美探視子女,也違反了民法第1055條規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成長有不利之情形,亦可向法院請求改定監護權。
除了證明大明的行為是對小美利益不利之外,大美也應該積極證明自己有獨立扶養小美的能力,例如:提出薪資證明、健康狀況等,如此在訴訟中獲得子女監護權的機率才會更高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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