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改定監護權

三重可道律師事務所(02)2976-1611(捷運台北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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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女性,困在不幸福的婚姻裡,想要掙脫,卻又擔心小孩的問題。離婚時,對方要求她放棄小孩監護權,才願意簽字。有的媽媽簽了,卻從此被對方限制阻饒
探視小孩,這個時候其實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改定監護權的訴訟,而且法院在審酌定監護權的時候,也會把對方阻饒看小孩的情況考慮進去,並不會因為曾經放棄監護權,而無法再行使對小孩的權利義務,為了小孩好,還是要fighting!

參考法條

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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