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25日 星期二

婚前財產,婚後孳息

三重可道律師事務所(02)2976-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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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諮詢中,有很多關於離婚財產分配的問題。民法離婚時的財產分配主要是分為婚前財產跟婚後財產,婚前財產不需要拿出來分配,婚後財產則要拿出來分配,今天特別跟大家說一個小地方要注意的。如果是婚前財產產生的孳息,像是婚前買的房子婚後所收的租金,或是婚前買的股票,婚後產生的股息,就要列入婚後財產分配的範圍,但是如果是婚前不動產,婚後增值,則不列入婚後財產分配的範圍。先跟大家小分享一下,以後會跟大家再分享更多的相關的知識喔!


參考法條:
民法第1017條: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實務見解:高等法院95年度家上字第12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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