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可道律師事務所(02)29761611
LINE:anicalin114
今天被一位離婚的媽媽問到探視權的問題。離婚時,他跟前夫約定由前夫任監護權及照顧小孩,並約定了探視方式。但有時候,她想小孩還是會跑去學校看小孩,被前夫知道了很不高興,想問有甚麼法律上可以主張的權利。
我告訴這位媽媽,其實探視權即是所謂的會面交往權,即使今天發動了一些法律上的行動,但是如果監護權及主要照顧義務還是由男方行使,他刁難會面交往,目前強制執行也只能做到罰怠金,而不能強制執行會面交往方式。
因此,希望這位媽媽先做溝通,或許前夫覺得不受尊重,試試看是否每次去看小孩前先知會前夫,否則走法律程序不但曠日廢時,在強制執行時,也不能盡如人意。
最後的手段,就是用對方阻饒會面小孩的方式來請求改定監護,但是也要考量到母親這邊是否有足夠的能力單獨照顧小孩。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