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暫時處分的類型之一

可道法律事務所(02)2976-1611
LINE:0979581500


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六條
給付家庭生活費用、扶養費或贍養費之婚姻非訟事件,法院於受理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                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二、                聲請人已陷生活困難或有陷於生活困難之虞者,法院得命相對人為一定之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並得定應給付之期間。
三、夫妻之一方有接受醫療、心理諮商或輔導之急迫需要者,於他方資力所能負擔之範圍內,命他方支付費用。
四、命交付維持生活必需物品。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