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4日 星期三

扶養費請求的消滅時效

最高法院91年台上字第994號判決要旨:「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四條規定之親屬間扶養請求權係因親屬身分而發生及存在,於親屬關係存續中,不因時效經過而消滅。是妻對於夫之扶養費請求權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並無消滅時效之問題。查兩造間之婚姻關係現尚存在,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則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自六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止共一百九十六萬八千元扶養費部分,並無消滅時效之問題,乃原審以此部分上訴人之請求已罹於消滅時效,被上訴人既已為消滅時效之抗辯,上訴人此部分之請求即無理由為由,予以駁回,於法自有違誤。」

大家好,律師娘今天要認真跟大家上一堂課:
(當然平常也很認真跟大家打屁啦!)

夫妻之間互負扶養義務,白話點說就是要給生活費的意思,一般來說定期給付都有五年的消滅時效,不過依據最高法院的意旨,如果婚姻關係繼續中就沒有消滅時效的問題。

我們來看看以下這個真實案例:
女方與男方於民國五十二年間結婚,男方屏東執教,女方在彰化任職,後應男方要求辭去工作,於民國六十三年間返回屏東居住,之後男方一再外遇,且不負擔生活費,女方多年後向法院訴請男方長期未給付的生活費,男方主張超過五年的部分罹於時效,但最高法院認為只要夫妻婚姻關係存在,就沒有罹於時效,男方仍依應給付女方過去積欠的生活費。

話說,以前的女性真的是逆來順受,現在的女性大概沒有機會讓男性欠那麼多年生活費還不離婚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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