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畢竟大部分的公婆還是為兒媳好的,可是遇有糾紛時,希望還是能在手段上運用一些智慧來處理,最好是兒孫自有兒孫福,還是讓當事人間自己解決,盡量不要插手,避免把事情搞得更複雜,更何況藏匿小孩是有成立略誘罪的可能,一家人弄成這樣真的是沒有必要。
有需要的人可以參考以下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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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略述幾個參考的法條
刑法略誘罪
刑法第240條第1項
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14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
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
要之聯絡行為。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
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
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十款之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
定。
第24條
義務人不依保護令交付未成年子女時,權利人得聲請警察機關限期命義務
人交付,屆期未交付者,命交付未成年子女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
由權利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
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
第 七 條 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五款或第一
百十三條之親子非訟事件後,於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
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
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
證件。
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六、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七、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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