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5日 星期四

最高法院判決-子女之扶養費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28號裁判要旨:「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之贍養費,乃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其給與範圍限於權利人個人之生活所需。至其給與額數,則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並義務人之財力如何而定。並不及於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上需要。蓋乃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就其中保護教養費用之負擔,即生活保持義務,並不以有親權為前提。故在判決離婚,因子女監護酌定之結果,雖非親權人,亦不能免其給養之義務。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增訂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更揭示斯旨。易言之,兩造之女所需之教養費用,如被上訴人無法負擔,上訴人本即不免給付義務,被上訴人不得請求上訴人向其個人為給付。」




6 則留言:

  1. 詢問一下~協議書上小孩歸女方,並無說明男方要付小孩教育費
    女方是外國人,不教國語,幾乎沒給男生看到小孩的照片及視訊.都推託說很忙沒時間
    男方有每月幫小孩定存,還需要付教育費嗎?
    另外男方幾乎跟小孩感情幾乎都沒了.這樣男生要如何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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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對方沒有不動產 薪水領現金 判贏也沒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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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離婚多年 孩子前半生有我照顧 後半生有他媽媽照顧 但是我照顧的前幾年 他媽媽都沒有給錢 後半年的時候 在他媽媽那邊 我也都有持續在 照顧 請問 我還要付扶養費跟贍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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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直到目前為止她媽媽生病我還是丟下工作照顧,我還要給扶養費嗎,還是上法院爭監護權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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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兒子已離婚但目前薪水不穩定約3萬元,原被岳父逼簽本票每月15000扶養費,可以申請降低扶養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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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請問離婚協議書上有寫不拿贍養費那還還可以通過法院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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