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128號裁判要旨:「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七條所定之贍養費,乃為填補婚姻上生活保持請求權之喪失而設,其給與範圍限於權利人個人之生活所需。至其給與額數,則應斟酌權利人之身分、年齡及自營生計之能力與生活程度,並義務人之財力如何而定。並不及於未成年子女之生活上需要。蓋乃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義務,就其中保護教養費用之負擔,即生活保持義務,並不以有親權為前提。故在判決離婚,因子女監護酌定之結果,雖非親權人,亦不能免其給養之義務。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五日增訂民法第一千一百十六條之二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受影響。」更揭示斯旨。易言之,兩造之女所需之教養費用,如被上訴人無法負擔,上訴人本即不免給付義務,被上訴人不得請求上訴人向其個人為給付。」
詢問一下~協議書上小孩歸女方,並無說明男方要付小孩教育費
回覆刪除女方是外國人,不教國語,幾乎沒給男生看到小孩的照片及視訊.都推託說很忙沒時間
男方有每月幫小孩定存,還需要付教育費嗎?
另外男方幾乎跟小孩感情幾乎都沒了.這樣男生要如何處理
謝謝
對方沒有不動產 薪水領現金 判贏也沒屁用
回覆刪除我離婚多年 孩子前半生有我照顧 後半生有他媽媽照顧 但是我照顧的前幾年 他媽媽都沒有給錢 後半年的時候 在他媽媽那邊 我也都有持續在 照顧 請問 我還要付扶養費跟贍養費嗎
回覆刪除直到目前為止她媽媽生病我還是丟下工作照顧,我還要給扶養費嗎,還是上法院爭監護權比較好。
回覆刪除兒子已離婚但目前薪水不穩定約3萬元,原被岳父逼簽本票每月15000扶養費,可以申請降低扶養費嗎?
回覆刪除請問離婚協議書上有寫不拿贍養費那還還可以通過法院申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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