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聽說現在都改法定限定繼承了嗎?不用拋棄繼承應該沒關係吧!」上完第一課繼承的順位,很多同學問了這句話。
小心喔!這句似是而非的話可能會害了不少人,我們第一課有講到一連串的繼承順位,最重要的反而不是繼承到財產,而是繼承到債務,因為通常前面的人拋棄繼承的原因都是負債大於資產。
雖然新法修正後,繼承人只要在所得遺產的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但是法律同時規定繼承人要陳報遺產清冊以及依債權比例清償債務。
所以假設你不拋棄繼承,又沒有陳報遺產清冊給法院,一旦錢還給第一個債權人,又有第二個債權人跑出來(搞不好因為死無對證還是個假債權),不足的部分如果是因為你的清償比例錯誤,你還是要把自己口袋的錢拿出來賠。
因此基本上可以推論出
1.確定負債一定大於財產,最好拋棄繼承,免得有一堆清算的事要做,做錯了還有賠償責任。
2.無法確定負債還是資產多,只好限定繼承。
並且記得,拋棄繼承最好第一到第四順位大家全部一起做,免得還要通知同順位跟後順位的人更麻煩。我們事務所以前曾經同時幫一個家族中四十個人同時拋棄繼承,這都是很常見的。
最最後,最重要的就是拋棄繼承只能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做才有效,並且一定要向法院辦理喔!
下課囉!
可道律師事務所(02)2976-1611
加入LINE帳號,法律實用小常識不漏接
帳號是@xat.0000188331.82g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