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喜歡你的繼承人,可以用遺囑踢掉他嗎?」上完第一課的法定繼承順位後有同學提到這個問題。
這就要談到民法上所規定的「特留分」。
所謂「特留份」就是法律規定被繼承人一定要留給各繼承人至少一定比例的遺產,而這個比例就是從我們第一課講到的各繼承人可以繼承到的應繼分為基礎下去計算。
聽起來很玄,做個簡單的舉例:
譬如說,丈夫過世,留下400萬的遺產,及一個漂亮的老婆跟3個可愛的小孩,先假設沒有配偶財產分配的問題,400萬的財產由老婆跟三個小孩一人1/4分配,而法律上規定,小孩跟配偶的特留分是應繼分的1/2,也就是,既使丈夫立遺囑,也至少也要各保留1/4*1/2=1/8的財產,給每個小孩或配偶,不能剝奪他們的繼承權。
當然民法上也規定了幾個失去繼承權的事由,不過情節都蠻嚴重的,如果只是單純的偏心,還是不能影響法律規定要保留的特留份。
簡單的說,並不是遺囑想怎麼分就怎麼分。
很顛覆你的想像吧!
下課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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