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5日 星期日

{家事小學堂}第五課 生前先贈與會影響繼承權嗎?

「既然立遺囑都不能隨自己高興來處分自己遺產,那我在生前先依自己的喜好,把財產先贈與出去總可以吧?」

有的同學上完第四課之後對於遺產要保留特留分給法定繼承人,不能隨自己的意思處分感到很不能接受,就提出了以上的問題。

那麼各位同學就來想想這個問題的答案是什麼呢?

基本上在生前當然可以隨自己的意思,贈與自己名下所有的財產給給你喜歡的人。不過要特別注意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如果有在被繼承人生前因結婚(像嫁妝)、分居(搬出去住)或做生意,接受被繼承人的贈與,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被繼承人的遺產範圍一起做計算,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相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舉例來說:A過世時,留下三名子女甲乙丙,以及五百萬元的遺產,在A過世之前甲結婚的時候,A已經先以嫁妝的名義送給甲100萬元,則A過世的時候,應該把這一百萬元加入遺產的範圍,所以遺產應該是六百萬元,每名子女應得的財產為二百萬元,但因為甲結婚時已經先拿走一百萬了,所以實際上應該分的現金如下。

甲分100萬元
乙分200萬元
丙分200萬元

但是如果A在送甲嫁妝時,已經有表示這一百萬不需要從遺產中扣除,那每位子女應分的財產還是五百萬除以三。

這個觀念在民法上叫生前特種贈與,應該不會很難理解吧。

下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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