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5日 星期二

拜託,別把孩子當籌碼

那天大律師諮詢完突然跟我說:「妳要不要去從政選立法委員?」我先把下巴扶正後,問他說:「為什麼?」

「每次諮詢到那種父親或婆婆把小孩藏起來不給媽媽看的案例,就一肚子火,即使現在有暫時處分的制度,可以在長達一年的監護權裁定前先聲請暫定小孩的會面交往方式,但是有的對造不是唉肚子痛請假,就是乾脆當作沒收到通知書,遇到不痛不癢的法官,搞了一個月母親還見不到小孩,我的會議桌都快被失婚媽媽的淚水給淹了。」的確,大律師的會議桌真的是淚痕斑斑。

「那你認爲應該怎麼修法呢?」我問。

「照我說,應該學刑事偵查一樣,24小時內移送法院調查事實後,做出暫時處分的裁定,立刻把原照顧者為媽媽的小孩,送回媽媽的身邊。」嗯~大律師的看法實在很有創設性。

「有道理!身上搜到個幾克白粉的毒犯,有比被迫與孩子分離的母親急迫嗎?換成是我,每分每秒心都像被蟲啃似的,大概也會哭斷腸吧!」

希望我們有機會也可以幫忙推動相關法規的修正,如果您是把孩子帶走的父親或婆婆,請將心比心,這樣的痛誰都很難承受,孩子並不是跟誰姓就是誰的所有物,這樣的掠奪,以後如何教育下一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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