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7日 星期日

家事小學堂--老人家的監護宣告

很多老人家到了晚年,因為失智症或其他病症造成神智不清的現象,需人照護,雖然不幸中的大幸是,老人家身上還有些財產,但是如果幾個子女之間,對於照護方式無法達成共識,老人家都還在病榻上子女就為了財產分配的事大動干戈的新聞時有所聞。

我們很常遇到照顧人家的子女,為了照護老人家必須動用老人家的財產,卻遭到其他子女的質疑與處理老人家財產上的紛擾,甚至不小心手足之間互告侵佔的事屢見不鮮。

這時候,我們會建議客戶向法院聲請向老人家為監護宣告,白話一點說,就是把老人家當成小孩子一樣,為老人家選定一個法定代理人,為老人家處理財務,有了財務上的處理權限,可以杜絕不少紛爭。

聲請監護宣告不難,主要是向法院遞出聲請狀,並由法院指定的醫療機構做鑑定,法院會依照鑑定的結果,決定是否對老人家裁定監護宣告。

(一)誰可以替老人家聲請監護宣告呢?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二)流程大約是如何呢?

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三)監護人的權利義務是什麼呢?

1.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2.監護人為下列行為,一定要經法院許可。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3.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4.監護人不得受讓受監護人之財產。
5.受監護人之財產,由監護人管理。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

6.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四)監護人不適任可以換掉嗎?

如果監護人所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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