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登記在先生名下,甚至頭期款是婆家繳的,但是貸款卻是婚後慢慢繳掉的,如果離婚太太可以分嗎?
由於這問題被問過太多次了,因此在這裡公佈答案,一次解答大家的疑惑喔!
首先說明,我們是以夫妻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狀況下來解答。
未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話,就是適用法定財產制。原則上是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承擔。但是在離婚、一方死亡或改定分別財產制時會有向對方請求婚後財產重新分配的權利。
但是有很多人是在結婚時,一方婚前已經購買的房子,大多數人買房子都不是一次付清,因此會發生,雖然是婚前買的房子,甚至房子是娘家或婆家幫忙先繳頭期款,再由夫妻慢慢繳清貸款,也因此房子可能只登記在一方名下。
依民法1030條之二第1項規定,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
因此,如果是在婚前貸款買房子,等於是婚前負的債務,如果以婚後賺的錢繳清貸款,依法還是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
所以,就這部分的貸款,另一方還是有請求的權利喔!
但記得,不是分房子,而是請求金錢分配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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