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3日 星期六

單親父母的遺囑托孤

現在離婚單親家庭越來越多,相關的法律諮詢也越來越頻繁,那天有個單親媽媽問我們,離婚前,前夫完全不顧家庭,不僅不給付家庭生活費用,還外遇、家暴等,即使離婚後,前夫也完全不盡父親的責任,不看小孩,也不付小孩的扶養費用,她擔心自己萬一身故,留下的財產,如果由孩子繼承,監護權卻在爸爸身上,如果爸爸隨意揮霍小孩拿到的遺產,卻不拿來好好照顧孩子怎麼辦?

的確,雖然她的孩子目前是由她單獨監護,但一旦她身故,監護權回到前夫身上,成為小孩的法定代理人,依前夫過往的表現,恐怕很難信任他能好好照顧小孩。雖然民法第1093條有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但此條是適用在後死的父母其中一方,如果是先死的父母一方並不能以此來排除後死沒有監護權的他方。

我們建議她可以用遺贈(立遺囑贈與)或設立信託之方式,委託他人照顧子女的生活;但如果是以遺贈方式將遺產遺贈給委託照顧子女的人,記得不能違反特留份,並特別註明其有照顧子女之義務。如果是以遺囑設立信託,則是在身故後將所有財產移轉給受託人,但受益人為子女,由受託人以信託財產來照顧子女,並可以註明於子女成年後再將剩餘財產移轉給子女,就可以架空一部分不負責任的一方的監護權。

此外也可以依民法1094條的規定,於身故後依下列順位,由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以對方無法行使監護權為理由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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