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8日 星期五

法定限定繼承責任的溯及

孩子,辛苦了,聽你談起那個幼時離你和母親而去的父親,我們不忍苛責你的恨意。他的不負責任甚至到過世以後,都還糾纏著你。

縱然你和他有著血濃於水的關係,你卻連他離開世間都要靠追債的資產公司來告訴你。他們說,你的父親在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民法繼承修正施行前過世,你不適用法定限定責任,於是你看到母親擔憂得無法入睡,為了你還沒能入社會就背上循環不息的債,而悔恨自己的遇人不淑。
幸好,你有獨立的思想,不接受別人給你的答案。讓我們告訴你他們沒告訴你的事: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的溯及規定,繼承在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父親過世時你尚未成年,又沒有同居共財,由你承擔債務當然顯失公平。

告訴你的母親,今晚起,她可以好好入睡,因為你已經懂得開始為家庭擔起責任,照顧自己,也照顧她了。


2 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