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8日 星期四

棄養小孩,老了可以要小孩付安養費嗎?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嗎?」她問。

      父親從來沒養過她,甚至虎毒不食子也不適用在她父親身上,家暴,至今仍是成年後的她的夢靨。

     但,社會局的處分卻無法同情她,原來,父親中風了,被送進了安養中心安置,帳單依老人福利法,要算在她頭上。甚至,三十天內未償還,還可以逕送強制執行。

   「這不公平!」她說。「可以不繳嗎?」

      隨著單親家庭越來越多,這樣的例子不勝枚舉,我們來看看相關的規定吧!

首先,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老人遭遺棄有生命、身體、健康、自由之危難時,主管機關得為適當保護及安置,並將墊付之費用通知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還,得移送強制執行。

那麼,扶養義務者是誰呢?
依民法第1114、1115條扶養義務順位如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直系血親尊親屬。
三、家長。
四、兄弟姊妹。
五、家屬。
六、子婦、女婿。
七、夫妻之父母。

一定要扶養嗎?有沒有例外的規定?
民法1118條之一
對扶養義務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有虐待等重大侵害行為或未盡扶養義務,法院得減輕或免除負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

安養費也是嗎?
依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562號判決,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的安置費用償還屬於公法上的義務,須經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不包括減輕),否則仍需償還。

也就是,如果扶養義務人被請求償還政府代墊的安養費,須自法院裁判免除扶養義務判決確定開始,才能免除償還的義務。

的確很辛苦,也就是沒拿到確定判決前的帳單還是要付。

「我可以現在就提嗎?」那些獨自扶養著未成年孩子的單親爸或媽問。


可惜,確認判決需有即受確認判決法律上利益,白話點說,小孩沒成年還不知道對方會不會成年都不養小孩,也不知道老了以後會不會來要求小孩養,這部分恐怕須待法律上做出更完善規定,讓這些不負責任的父母,引以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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