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證協議離婚是我們事務所家常便飯的業務。
其實,協議離婚可以自行上網下載戶政事務所版本的離婚協議書,再找兩個證人,親人、朋友或甚至不認識的人都可以。但最重要的是,在簽署離婚的時候要雙方當事人及兩位證人同時坐下來簽署,以避免日後被主張證人未親自見聞離婚的意思而離婚無效。簽完之後,再由雙方當事人帶著身分證、印章及戶口名簿前往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作離婚登記,離婚就生效了。
也就是不一定要來找律師啦!不過,有時候親朋好友不想淌這渾水,所以很多當事人還是會請求律師事務所協助。
我們見證過不少協議離婚的夫妻,立過的離婚協議書也是五花八門,通常,離婚協議書最重要的就是小孩的監護權及財產的歸屬。
小孩的監護權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行使,也可以約定雙方共同行使,主要的差別會是在將來戶籍、護照、金融帳戶、就醫等事項的決定權。因此,也很常見,有些父母會約定,監護權由雙方共同行使,但主要的生活照顧義務還是在父母的其中一方(就是跟誰住)。畢竟,有的人雖然沒有跟小孩住在一起,但還是不希望因為在離婚協議書上放棄監護權讓小孩以為自己被父母的一方拋棄了。
值得提醒的是,在離婚協議書上監護權、探視權等有關小孩權利義務的約定是可以變動的,也就是說就算簽字離婚並登記了,有關小孩的權利義務行使,還是可以另行協議,甚至透過訴訟的方式變更,不是約定之後就不能更改。
因此,我們常常告訴離婚協議的雙方,不要在這些事項上為難他方,避免因為離婚後的一些情事變更,雙方無法協調造成不愉快,小孩夾在中間很為難也很辛苦。
除了小孩的監護權以外(實際的法律名詞應該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另一項比較重要的約定就是財產的歸屬。
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我們會建議寫下雙方名下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然後再註明雙方拋棄因離婚所生之一切民事請求權(包含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多數的離婚夫妻,大致上簽署的離婚協議都很簡單,但有時候,我們也會遇到,甚麼細節都要寫上去,寫完是洋洋灑灑、密密麻麻的兩張A4的案例。
其實,如果雙方同意也無妨。
不管如何,分開如果能過得更幸福,未嘗不是一種選擇,但最重要的是,好好處理孩子的問題,不要因為離婚讓孩子有被遺棄或左右為難的尷尬,才是成熟負責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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