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6日 星期日

婚前協議的效力

   最近連續上了幾個廣播節目談新書,發現一個有趣的地方,就是所有的廣播主持人在討論婚姻相關的法律問題時,都共同問到了一個議題,就是『婚前協議』。

       很多人都有個印象,好萊塢的大明星在離婚時,常常付出一大筆贍養費給前妻或前夫,因此,為了避免重蹈覆轍,再婚時就先簽訂一紙婚前協議,把離婚時的權利義務先訂好,避免日後婚姻走上末路時,狠狠地被敲一筆。

       在台灣呢?也可以訂這樣的婚前協議嗎?有效嗎?

       原則上,如果婚前協議沒有違反公序良俗或強制規定,兩廂情願訂立,即使沒有經過律師見證也是有效力的。

       但是,這麼說還是有點抽象,我們就來舉幾個例子,如果在婚前協議約定了下列事項,會有效力嗎?

一、如果一方有辱罵他方、不孝順公婆或.......等等行為,同意雙方協議離婚,絕無異議。
在婚前協議中約定一方有某種行為,最常見的就是約定對婚姻不忠誠,就自願離婚,其實在法律上的意義不大,即使一方真的違反了婚前協議所約束的行為,而不願與他方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仍然需要透過訴訟依法定的離婚原因來判決離婚,與婚前協議無關。

二、一方如果外遇,自願放棄小孩的監護權
這也是很常見,在婚前協議中容易出現的條款,事實上,小孩的監護權在離婚時,仍然需要依照小孩的利益由法院做裁定,並無法依照婚前協議來裁定小孩的監護權歸屬。

三、一個月要行房幾次。
這部份由於是無法強制履行的事項,如果約定在婚前協議裡,一樣是無效的。

看完前三項,有人會問,那到底婚前協議可以約定些什麼呢?
其實是有一些約定還蠻實用的喔!

一、約定如果外遇,要給付一百萬元的精神賠償。可以。不過建議何謂外遇要寫得更清楚一點。
二、約定夫妻雙方的住所,可以。
三、約定夫妻財產制,可以。
四、約定家庭生活費用的負擔,可以。
五、約定一定的生活零用金(自由處分金),可以。
六、約定雙方應互相贈與的物品,可以。

其實依台灣的民情,能在愛情沖昏頭的情形下,理性簽訂婚前協議的人不多,不過還是提供給大家參考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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