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單親家庭越來越多,如果從小就被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棄養,等長大獨立了,未盡責任的父母才反過來要求小孩扶養盡孝道,子女可以拒絕嗎?天下真的無不是的父母嗎?
父或母在孩子小時候就離家不知去向,孩子長大了突然接到政府的安置機構請求支付父母被安置在安養院的安置費,子女可以拒絕給付嗎?
民國99年所修正的民法第1118條-1,明確的規範了這樣的問題:
第 1118-1 條
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也就是說,如果父母過去有對兒女,兒女的配偶或兒女的直系血親虐待,或是對兒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兒女可以請求法院裁定減輕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情節重大的則可以免除扶養義務,而且以目前實務上的判決,也不以父母已來要求扶養為前提,子女是可以主動向法院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
這在實際的生活中是有很大的意義的喔!
因為依照老人福利法第41條第3項政府安置被遺棄無人照養的老人時,老人保護及安置所需之費用,由主管機關先行支付者,主管機關得檢具費用單據影本及計算書,通知老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或依契約有扶養義務者於三十日內償還;逾期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也就是從小被遺棄的兒女,居然可能在多年後突然收到政府安置自己父母的帳單,不付的話還會被強制執行。
因此在失蹤多年的父母尚未出現前,的確有提前提起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訴訟的必要性,因為這個請求權在法律上,必須要判決後才向後生效,如果在收到帳單後才去聲請免除,在判決確定前的帳單還是要給付的。
至於是否可以用調解筆錄(就是父母主動出面同意免除扶養義務)來免除這樣的安置費,早期有一些法院判決認為是不行,但在新增訂的家事事件法中肯認當事人應該有這樣的處分權,至於後續的判決是否能夠接受用調解筆錄來免除兒女的安置費義務,需要再多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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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您好,想請問若離婚後的有給予5年的扶養費,之後就不在給,這樣他老了,孩子還是要強制扶養他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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