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剛開始處理離婚的時候,算是整個階段的陣痛期,猜疑、不信任、防備隨之而生,最棘手的就是小孩子的問題,即使有善意父母原則(妨礙對方行使對未成年子女的權利會不利於監護權的判定),偏偏就還是有先搶先贏的暗黑版不成文守則,很多原來在照顧小孩的媽媽常常小孩無預警被抱走,對方就不肯再歸還,頂多施捨似的讓你看幾眼。
因此常常在辦理訴請離婚的初期,我們事務所的律師都會建議某些當事人要不要一併聲請暫時處分,讓法官裁定小孩暫時的照顧方式。對小孩被搶走的一方而言,最起碼法官都會讓你帶回來過夜,運氣好一點的,還可以多分幾天,對於怕小孩被搶走的人,為了避免違反善意父母原則跟擔心對方先搶先贏的招數中權衡,也可以聲請暫時處分,定好小孩暫時的照顧方式,一方面通常雙方都會看法官面子,畢竟最後判的是法官,一方面也有個遵循的原則,到底讓對方看幾天算是不違反善意父母原則也有個標準,通常暫時處分下來後.『正常人』都會遵守,不至於落得大半年都看不到小孩的窘境。
不過暫時處分要已有監護權訴訟為前提,畢竟他是為了處理裁定確定前的尷尬階段而存在,而且必須要有『急迫性』,所以很常見的暫時處分還包括了限制對方把小孩帶出境,通常是發生在有外籍配偶狀況,避免外籍配偶帶小孩一去不回。通常一通過,法院就會通知海關,速度算蠻快的。
至於很多迷迷糊糊的在暫時處分聲請「暫時監護」(甚至有用保護令聲請暫時監護的),其實都很難通過,畢竟監護權本身就是本訴的重點,不太可能倒果為因,在沒有急迫性之下通過暫時監護。
其他像
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六、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雖然有明文同樣是需要急迫性,不要以為法律有規定就可以來個全餐通通都聲請。
還有這批亦然
一、依聲請核發禁止相對人處分特定財產之暫時處分。法院認為適當時,並得命聲請人提供擔保。
二、聲請人已陷生活困難或有陷於生活困難之虞者,法院得命相對人為一定之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並得定應給付
之期間。
三、夫妻之一方有接受醫療、心理諮商或輔導之急迫需要者,於他方資力所能負擔之範圍內,命他方支付費用。
四、命交付維持生活必需物品。
五、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不管如何,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照顧及探視方式),目前還是通過的機率比較高的一項暫時處分,雖然頻率不見得盡如人意,起碼,還看得到小孩。
當然,那種把小孩藏起來的行為我們也是看到不要看了,三不五時手上的案件也都會有,還有那種以前連尿布都沒包過一次的對造硬要說他是原照顧者,(畢竟夫妻住在一起關上門的事各說各話)。
只能說平常多拍點照顧小孩的證據以備不時之需嗎?
或是來個包尿布、餵奶大考驗,看看誰的勝點多?
總之感情一旦決絕,任何風吹草動都可以多做聯想,何其無奈。
離婚律師現場免費諮詢(02)29761611
www.0920340500.com
法律諮詢LINE帳號@taipei_lawyer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