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失智失能的親屬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後,因其有龐大的醫療開銷,但身邊的現金
又即將用罄,我能不能暫時先代替他領取戶頭裡的存款來支付他的必要醫療費與生
活費呢?
又即將用罄,我能不能暫時先代替他領取戶頭裡的存款來支付他的必要醫療費與生
活費呢?
律師貼心話:
1.
在親屬陷入失智失能之狀況,無法完整表達自己的意思時,依民法1110條以下,符合法律規定之人,可以為其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但由於聲請過程冗長,期間若遇受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有必要醫療或生活費用須支出時,可以向法院聲請作成暫時處分,讓聲請人可以在本案裁判確定前,代其領取其名下的存款,先行支付為維持受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生活上必要醫療、生活費用。
2.
提醒讀者注意的地方,聲請人領取受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人的存款後,仍然要將存款支應該名受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人之必要需求上,而不得另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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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03 年家暫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主文:
本院一○三年度輔宣字第一○號輔助宣告事件裁判確定前,關於受輔助宣告人黃炳坤為維持適當生活及醫療、養護所需各項必要費用,得由聲請人黃贏德代受輔助宣告人黃炳○領取其所有之新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存款支付之。
程序費用由黃炳○之財產負擔。
理由:
聲請人為黃炳○之胞弟,黃炳○於民國103年5月22日間因中風送醫治療後,目前情況仍未好轉,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聲請人已具狀向法院聲請對黃炳坤為輔助宣告(本院103年度輔宣字第10號),然黃炳○並無固定工作,亦無恆產或存款,偶需親友資助,經屏東縣新園鄉列冊為低收入戶,其中風後所需療養費用均由聲請人先行墊付,又聲請人家境亦屬勉持,無太多餘裕可一再長期支應,而黃炳○前購有醫療保險,該筆保險金將匯入黃炳○之新園郵局帳戶,可用以支應部分所需費用,減輕聲請人之負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規定,聲請對黃炳○之財產暫時處分等語。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安泰醫療社團法人安泰醫院普通(乙種)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戶籍謄本、屏東縣新園鄉低收入戶證明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述明確,為減輕聲請人之負擔及保障黃炳○得獲得穩定之受照顧環境,於本院103年度輔宣字第10號事件裁定確定前,自有核發暫時處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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