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我可不可以把孩子的戶籍遷到我這邊?


律師...我想問的是...
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方式仍然在法院審理中,惟其已屆學齡,若希望將來可以就近在現居地的學區上學,戶籍就必須在這裡,但是要怎麼做才能讓我趕快把他的戶籍遷到我這裡來呢?
       
律師貼心話:
1.        在法院尚未酌定父母之一方單獨行使親權以前,就未成年子女遷戶籍之相關規定應由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即父母雙方同意下才能完成。
2.        法院審理本件非訟事件的過程十分冗長,倘在審理中碰到未成年子女已屆就學年齡,因而有急迫之入學需求,父母之一方得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要求對方配合聲請人遷戶籍,但若是對方去向不明或因其他因素顯無配合的可能,亦得向法院聲請由聲請人單獨、不需經過對方同意,就可以為子女辦理遷戶籍的程序。
3.        觀察法院實務,裁定此種暫時處分往往會優先考量聲請人是否為主要照顧者,在不變動小孩生活環境的前提下,法院多半會裁定將未成年子女戶籍遷至目前的主要照顧者之住、居所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家暫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主文:
於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酌定監護人事件撤回、和(調)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聲請人得單獨為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戶籍遷移至聲請人住居所。
理由:
經查,兩造已於101323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調解離婚成立,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等事項,則約定於裁判未確定或兩造合意約定前,由相對人自1014月起,每月24週週六上午10時,至聲請人住所偕同未成年子女外出會面交往,並於翌日即星期日下午5時將未成年子女送返聲請人住所一情,有附於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酌定監護人事件卷宗內之調解筆錄可稽,顯見兩造先前約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在經法院裁判或兩造合意約定前,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相對人則依約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因兩造均未能協議由何人任之,聲請人乃向本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人,而未成年子女目前已滿6歲,屆齡就讀國民小學,且目前國民小學均已開學,未成年子女就學問題有必要先予適當解決,本院審酌未成年子女依兩造約定,長期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照顧其生活起居及幼稚園就讀事宜,相對人並未處理上開相關事宜,茍未成年子女目前戶籍問題無法由兩造協商解決,則未成年子女勢必要至戶籍所在地就學,然相對人先前均僅定期探視子女,並未長期照顧未成年子女,未成年子女如依戶籍住址就讀轄區小學,必須由相對人負責接送上下學並照顧未成年子女,但相對人實際居住地點與戶籍地址不同,相對人是否得以每日往返新竹縣市接送未成年子女上下學已有疑義,再者,未成年子女與其胞弟先前均由聲請人照顧,共同生活,如遽然拆散手足二人,並交由較不熟悉其日常生活起居事務之相對人安排其就學及日常生活事務,對未成年子女就學環境、生活調適而言均相當困難,更何況未成年子女初入小學,面對陌生環境,熟悉並信任之親屬之鼓勵與安撫對於未成年子女心情安定更為重要,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酌定監護人事件仍將一段時日之調查程序始能裁定,若待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68號酌定監護人事件裁定確定,已逾未成年子女辦理國小入學之期限甚久,如因而讓未成年子女必須在無心理調適及準備時間下,驟然轉換環境,至新竹市就學造成學習或心理障礙,恐有害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為使未成年子女仍暫依原生活習慣,順利就近就讀聲請人居住處所附近小學,確實有遷移戶籍地址之必要性與急迫性,爰准由聲請人單獨辦理未成年子女戶籍遷移至聲請人住居所,裁定如主文所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3 年家暫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主文:
於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酌定監護人事件撤回、和(調)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聲請人得為未成年人劉○裕(男、民國00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辦理戶籍遷移至聲請人住所。
理由:
經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卷宗查明屬實,堪認就其主張已為相當之釋明。從而,本院審酌未成年人現與聲請人同住,由聲請人擔任主要照顧者,並將於今年夏天自目前就讀之幼稚園畢業,若待本院103年度家親聲字第46號案件裁定確定,恐已逾未成年人辦理國小入學之期限,有害於未成年人之利益,為順利辦理未成年人於現住所地學區之國小入學相關事宜,聲請人實有遷移未成年人戶籍之必要,爰准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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