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親人的證件被扣住,無法就醫和申請看護,我該怎麼辦?

律師 我想問的是....
與患有失智症親人同住的親屬,表明不願照料失智的親人,也不願交出他的身分證件,如果我想照顧他、帶他就醫,我該怎麼做?
律師貼心話:
1.        在為心智已達不能自理生活程度之親屬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時,若其身分證件(如身分證、健保卡、殘障手冊)為他人所保管,為受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者之就醫、身請看護需求,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可以一併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法官命該保管證件之他人,將必要證件交給聲請人。
2.        在監護(或輔助)宣告聲請還未裁定前,為了讓法官認為確實有核發暫時處分的必要,可以提供家庭會議紀錄、郵局存證信函等相關證物作為釋明所需,以說服法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監宣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主文:
於本院一0三年度監宣字第八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前,禁止任何人對相對人許文○(男,民國二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讓與、設定負擔、出租或其他處分行為。
關係人許淑○(女,民國六十年二月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應將相對人許文○之身分證、健保卡、殘障手冊交予聲請人許俊雄保管。
理由: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土地暨建物第二類謄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家庭會議紀錄、郵局存證信函等件在卷供參,而聲請人為相對人許文○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現由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8號受理在案,堪認聲請人已為相當之釋明。本院審酌相對人許文○患有重度失智症,其妥適管理財產之能力恐有不足,為確保其財產安全,避免日後發生重大損害,於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8號事件裁定確定前,自有為暫時處分之必要,以維護許文○之財產利益,爰准聲請人之聲請,於本院103年度監宣字第8號監護宣告事件裁定確定前,禁止任何人對相對人許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讓與、設定負擔、出租或其他處分行為;另為利於相對人許文○就醫治療或申請看護之需求,亦有命關係人許淑○將許文○之身分證、健保卡、殘障手冊等文件交予聲請人許俊○保管之必要,爰分別裁定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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