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我想問的是....
當我向法院請求對方返還多年來我所代墊的扶養費時,對方卻反過來要求我和孩子搬出去、把房子還給他,難道我和孩子只能坐等露宿街頭嗎…
當我向法院請求對方返還多年來我所代墊的扶養費時,對方卻反過來要求我和孩子搬出去、把房子還給他,難道我和孩子只能坐等露宿街頭嗎…
律師貼心話:
1. 縱然房屋為對方所有,聲請人仍可以在等待裁判期間,向法院聲請定暫時處分,請求法院命相對人暫時不得對該房屋為出租、出借等負擔或移轉、設定等處分之行為。
2. 聲請人向法院釋明確有核發暫時處分的方式,可以提出相對人所發出之存證信函為證(存證信函的內容為:要求聲請人及兩造所生之子女限期搬出該房屋)。另在法院判決中,雖然認為此種方式的釋明不足,但得以保證金補充釋明的不足。
3. 如果聲請人同時受法律扶助時,前項保證金得以出具扶助基金會之保證書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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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家暫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主文:
聲請人以新台幣伍拾貳萬貳仟元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出具之保證書額度新台幣伍拾貳萬貳仟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於本院一○二年度家非調字第一八○號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裁判確定或和解或撤回前,禁止相對人將其名下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建號778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含一樓建物、騎樓、附屬建物)為出租、出借等負擔或移轉、設定等處分之行為。
相對人如以新台幣伍佰貳拾貳萬貳仟捌佰伍拾壹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前項暫時處分。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有戶籍謄本、本院88年度婚字第338號民事判決書暨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存證信函影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各一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88年度婚字第338號民事判決書核屬無誤。參酌聲請人提出之存證信函內容謂:「本人楊OO委託楊OO處理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樓之產權,本基地已檢定為海沙屋危樓,基座須進行拆建,特發此函,限柯思○、楊含○、楊尚○接信後三個月內搬遷,接信當日開始計算,特此通知。」等語,且聲請人願意提供擔保以補釋明不足處,爰酌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又另酌定相對人得供擔保後或將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暫時處分,爰裁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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