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女友生下孩子後,終於下定決心要認領親生骨肉,並請求法院酌定孩子的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方式。在裁判作成之前,我可不可以先要求法院作成暫時處分,讓我與前女友共同擔任孩子的親權人、輪流照顧孩子?
律師貼心話:
法院在衡量作成暫時處分與否時,會審酌聲請事由之必要性與急迫性。其中必要性的衡量方式之一,即該暫時處分之作成是否會導致相對人及關係人之侵害太過。於本件,法官可能會考量到:
1. 聲請人對於聲請暫時處分的必要性與急迫性釋明不足。
2. 若聲請人於本案〈認領子女之訴〉敗訴,則先前准許聲請人暫任未成年子女親權人之暫時處分,將明顯侵害未成年子女以及相對人(即未成年子女生母)之權利,也可能造成無法回復的損害,故不許之。換言之,想要在認領子女前就先和子女相處,可能要在法律上另作其他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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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家暫字第32號民事裁定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聲請人上開主張(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訴訟及聲請酌定相對人許澤○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任之、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固有本院104年度家補字第622號民事事件之家事起訴暨聲請狀、協議書、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惟聲請人就其主張迄已數月不曾見過相對人許澤○一面,相對人許澤○年僅6月,生活上顯尚未能自理,嗷嗷待哺,有賴父母雙方共同悉心照料等情,亦即有核發本件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完全未提出任何證據以為釋明,自無可採。況相對人許澤○之生父欄為空白,有戶籍謄本足憑,顯見聲請人與相對人許澤○間尚無任何法律上親子關係,聲請人請求與相對人許澤○之母即相對人許雅○共同任親權人,並讓其得照顧相對人許澤○,實已逾越必要範圍,更屬本案終局裁判結果,並將侵害相對人許雅○之親權而無從回復,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暫時處分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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