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一例一休改變的十件事 (上)

改變一:一例一休!(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
係指雇主僱用勞工從事工作,每 7 日應給予勞工有 1 日例假及 1 日休息日。
改變二:雇主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給勞工!(勞動基準法第23條)
雇主應提供詳細的「薪資單」給勞工,其中,當然應包含工資總額、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延長工作時間時數之金額、休假、特別休假及特休未休折算工資名目和其他假別(出勤)之金額及其計算,及其他法律規定之項目,包含:勞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職工福利金等。雇主如果違反的話,依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79條,最高可以裁處雇主新臺幣一百萬的罰鍰喔!
改變三:勞工於休息日出勤時,所應獲得的加班費之計算方式,且若未於休息日出勤時,雇主仍必須照給休息日當天工資,雇主如果違反的話,一樣有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79條可以適用喔!(勞動基準法第24 條、第39條) 
以勞工月薪36,000元,推算每日工資1,2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為例:
1.休息日工作1小時,應另再加給900元
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當月工資合計36,900元。
2.休息日工作6小時,應另再加給1,900元
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6=1,900
當月工資合計37,900元。
(工作時間在2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1/3以上。
工作2小時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1又2/3以上。
休息日的工資計算,4小時以內者,以4小時計;逾4小時至8小時以內者,以8小時計;逾8小時至12小時以內者,以12小時計。)
改變四:打工族基本工資提高,休息日出勤的加班費比照一般工時勞工!
自106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調整為每小時133元,打工族若於休息日出勤,則工資加給標準計算方式如下,雇主如果違反的話,一樣有新修正的勞動基準法第79條可以適用喔!
例子一:
每週出勤日數未逾5日,且單週出勤時數未達40小時。雇主僅須按勞工實際出勤時數計給工資即可。
例子二:
餐廳外場服務生,時薪150元,每週固定出勤6天,每天工作3小時,雖然一週只出勤18小時,未達法定正常工作時數40小時的上限,但依法令規定,第6天出來工作,當日仍必須依照休息日之加班費標準計給當日工資。計算方式:休息日工作3小時,以4小時計,當日應給付之工資為900元(計算方式:150x1又1/3x2+150x1又2/3x2=900)
改變五:實施彈性工時的行業,休息日及例假之安排方式!(勞動基準法第30條)
(一)實施 2 週彈性工時者:每週工時至多為 48 小時,但每 2 週工時不得超過 80 小時;勞工每 7 日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 2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4 日 :
1.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週五係雙週正常工時達到法定上限 80 小時致成為免出勤日:
2.週日為例假日,2 週內 2 日休息日統一於第 2 週實施,致可連續免
出勤3日:
(二)實施 4 週彈性工時者:每 4 週工時不得超過 160 小時;勞工每 2 週應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4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8 日:
1.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日;週五為免出勤日:
2.第 2 週(至多可連續出勤 12 日)、第 4 週之週六及週日為例假日,4 周內之 4 日休息日於 4 週工時達 160 小時後統一實施,致可連續免出勤 10 日:
(三)實施 8 週彈性工時者:每週工時至多為 48 小時,但每 8 週工時不得超過 320 小時;勞工每 7 日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每8 週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 16 日:

講到這裡,想必各位腦袋都昏了吧!先給大家一些吸收消化的時間,還有重要的特別休假,我們下次再繼續囉!
參考資料:
1.新北市政府105年12月6日新修勞基法問題集
2.勞動部勞動基準法修法常見問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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