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向法院訴請離婚及爭取小孩監護權,但對方本身為外籍人士,數度威脅要將小孩帶離臺灣,讓我就算贏了官司也見不到小孩,我該如何應對…
律師貼心話:
1.
夫妻一方在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行使、或請求酌定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等家事「非訟」事件繫屬法院中,若遭遇他方或第三人可能將未成年子女攜出境外之情形,可向法院聲請核發「禁止他方或第三人攜帶未成年子女出境」內容之暫時處分,以免除終局裁判作成後,親權或會面交往無法實現之疑慮。
2.
所謂「他方或第三人可能將未成年子女攜出境外」之具體情形到底有哪些?
(1) 他方為非本國籍人士,離婚後擅自將未成年子女帶離原住、居所,斷絕與一方之往來及聯繫已達多時(若他方已將未成年子女帶出國外,法院可能會認定無急迫性而駁回聲請)。
(2) 他方為非本國籍人士,並言詞恐嚇欲帶未成年子女尋短或攜離出境,令一方無法看到未成年子女,且不讓一方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也拒絕告知未成年子女近況。
(3) 他方為非本國籍人士,且先前已有將未成年子女攜離出境之紀錄。
(4) 他方及未成年子女均持有外國護照,他方家屬也居住於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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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03 年家暫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主文:
相對人於本院103年度家調字第264號請求離婚併酌定未成年子女賴○○(男,民國000 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事件撤回聲請,達成和解、調解或裁判確定前,非經聲請人同意,禁止自行或使他人將未成年子女賴○○攜離中華民國國境。
理由:
…又聲請人主張相對人3 人知悉聲請人訴請與丙○○離婚之情事後,極有可能將賴○○予以隱匿、甚至攜帶出境,致使聲請人爭取擔任賴○○親權人部分難以實現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與乙○○對話錄音光碟乙份、對話譯文2 份等件為證;且乙○○於上述對話中確有表示:「伊要把賴○○送到日本去,讓每個人都看不到」、「如果你們沒有喬好,伊就這個籌碼,大家都不要看到」、「只要聲請人與丙○○簽字離婚,賴○○伊就送走」、「兩個人誰都得不到孩子,不騙你」、「現在賴○○是在伊手中等語」。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與丙○○有關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之本案請求現正由本院審理中,相對人若於本案裁定確定前或兩造達成和解、調解前,自行或使人攜帶賴○○出國,確有可能造成本案裁判確定後,聲請人無從行使權利,而對聲請人造成重大、不可回復之損害。是以,綜上所述,本件確有為禁止相對人自行或使人將未成年子女賴○○攜離中華民國國境之暫時處分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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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家暫字第 140 號民事裁定
主文:
於本院105年度家補字第2174號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等事件未成年子女丙○○(男、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事件裁判確定或終結前,未成年子女丙○○應經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同意或陪同始得出境。
理由:
…又相對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且曾於105年8月24日將未成年子女丙○○攜往大陸地區之紀錄乙情,有入出境資料連結作業系統查詢之相對人、未成年子女丙○○入出境資料附卷可憑,亦堪信為真實。可認相對人確有將未成年子女丙○○攜出國境而影響日後本案調查及裁判後能否執行之虞,並損及未成年子女丙○○同受雙親照顧之權益,故確有非立即定暫時處分,不足以確保本案訴訟之急迫情形,爰依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7條第1項第4款規定
,准予核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暫時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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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家暫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主文:
相對人於兩造間離婚暨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酌定事件裁判確定前,不得親自或委託他人將未成年人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張○○(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攜離中華民國國境。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近日因相對人得知聲請人提起離婚訴訟,暴怒而向聲請人表示欲取回小孩護照,相對人與兩名子女均持有加拿大護照及公民卡,相對人家人亦居住在加拿大,相對人隨時可攜兩名子女離境並定居加拿大,屆時聲請人不僅難再見到小孩,縱日後聲請人取得子女監護權,亦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故實有禁止未成年子女出境之必要。…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民事起訴狀、本院102年度司家補字第234號離婚等事件訪視函、相對人甲○○及兩造子女張○○、張○○之加拿大護照、公民卡 (均影本)各1件供參,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審酌聲請人為未成年人張○○、張○○之父親,與未成年人份屬至親,倘相對人於兩造間離婚暨子女監護權酌定事件裁判確定前,將未成年人張○○、張○○攜出中華民國國境,則聲請人將來取得兩名子女之監護權,確有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是聲請人之請求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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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5 年家暫字第 81 號民事裁定
主文:
於本院一○五年度家非調字第四一八號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式事件調解、和解成立、撤回、裁判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經聲請人同意或陪同始得出境。
理由:
…本院審酌上開相對人傳送予聲請人之簡訊確實載有:「帶孩子去死。就是回大陸。以後你想看孩子看你是去天國看還是回大陸」等語;復參酌相對人原為大陸籍,而未成年子女甲○○前於95年、100年間均有入出境之紀錄,此有簡訊翻拍照片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在卷可憑。足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恐將利用自己身為大陸地區人民,將未成年子女帶離臺灣等情為真實。本院考量兩造之本案現仍爭訟中,是為避免相對人將甲○○帶離臺灣地區,導致日後聲請人縱經本院酌定其與甲○○之會面交往方式,卻陷於無法或難以行使之虞,並損及未成年子女甲○○之權益,確有非立即定暫時處分,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急迫情形,則未成年子女入出境問題自有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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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5 年家暫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主文:
於本院一○五年度家調字第一五四六號離婚等事件調解、和解成立、撤回、裁判確定或因其他事由終結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男,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應經聲請人同意或陪同始得出境。
理由:
…本院審酌相對人原為越南籍,且業已攜未成年子女離家,拒絕與聲請人聯繫長達數週;又其目前於我國尚無有勞、健保紀錄,此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系統列印資料、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在卷可按,顯示相對人目前在臺之居住及經濟環境均尚未穩固,而隨時有攜帶未成年子女甲○○返回越南依附其越南親屬之虞,是考量兩造之本案現仍爭訟中,為避免相對人將甲○○帶離臺灣,導致日後本案判決確定後,聲請人之親權或會面交往權,陷於無法或難以行使之虞,並損及未成年子女甲○○之權益,確有非立即定暫時處分,不足以確保本案聲請之必要,則未成年子女入出境問題自有暫時處分之必要性及急迫性,從而,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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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主文怎麼寫?
就親子非訟事件中,當事人為避免他方私自將子女帶離國境,滯留國外,致影響其親權之行使,常有於聲請酌定或改定監護人事件程序進行中,聲請暫時處分限制未成年子女出境之必要,其主文應以何者為宜?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8號
研討結果:
主文應諭知(一)本院○年度○字第○號○○事件撤回、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年籍)非經聲請人(或兩造)同意,不得出境;或(二)本院○年度○字第○號○○事件撤回、調(和)解成立或裁判確定前,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年籍)非由聲請人陪同,不得出境。
理由:
1.
按暫時處分限制未成年子女出境,於法院辦理親權相關事件有重要之功能,如未成年子女經當事人之一方送出境外,為我國法權所不及,縱法院於本案裁判中為不利該方之認定,亦難以執行,如此將使該未成年子女實質上脫離我國法律之保護,對其最佳利益有重大不利影響。故此類暫時處分之主文,應於國境管制實務上能被確實執行為當。
2.
依我國入出境法規,未成年人入出境毋庸經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是以暫時處分之主文若為「禁止相對人攜帶未成年子女○○○出境」,經法院通知入出境及移民主管機關後,固得將之註記於內政部移民署之管制資料檔。惟於國境線上之管制作業中,難以落實執行。例如未成年人與相對人走不同之櫃檯出境、或前後差距一段時間出境登機,因入出境管制人員無從判斷未成年人係由何人攜帶,而未成年人本人依法本得自行出境,故管制人員當場並無限制該未成年人出境之法律依據。從而,上開主文之內容實際上難以達成防止未成年子女遭相對人不當攜至境外之效果。
3.
如直接禁止未成年子女出境,固得達成限制未成年子女被攜出境外之效果。惟因未成年子女並非本案之當事人,於暫時處分之程序中,為求時效,亦常無表示意見之機會,法院以裁定直接限制其出境自由,是否符合比例原則,非無疑慮。
4.
因我國法制對未成年人之入出境未設有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限制,與美國、新加坡等國不同。惟法院如以暫時處分之裁定,限制未成年人出境需經特定人之同意或陪同,以公文通知內政部移民署註記於其管制資料檔後,其境管人員於該未成年人出境時,即得查驗是否具備該特定人之同意或陪同,若無,即得依法院之暫時處分裁定限制該未成年人出境,此業據內政部移民署以104年11月5日移署出管吟字第1040132549號函表明確可執行無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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