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2日 星期一

會面交往計畫訂了以後可以調整嗎?

律師 我想問的是....
親友遠道而來,可不可以聲請暫時改定會面交往計畫,讓和對方同住的孩子暫時來跟我住幾天…?
律師貼心話:
1.      當「非任主要照顧者」,在暫時處分核發後,遇特殊情狀,如以下案例中,聲請人遠在荷蘭的母親、未成年子女的祖母來台探親,為了讓未成年子女可以享受難得的天倫之樂,在符合暫時處分作成的要件下,可以試著向法院聲請另一個暫時處分,調整前一個暫時處分中會面交往內容。
2.        為兼顧未成年子女受父母雙方照顧之需求,縱使暫由一方任照顧者,他方原則上還是必須有會面交往的權利,故本案例中還是在因祖母遠道而來、會面交往有所調整時,安排原主要照顧者仍得以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105 年家暫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主文:
聲請人得自民國105914日下午5時至同年1025日上午830 分與未成年子女同住過夜,並擔任主要照顧者。聲請人應於 1051025日上午830分送未成年子女就學。
相對人得於民國105915日、同年月20日、同年月22日、同年月27日、同年月29日、同年104日、同年月6日、同年月11日、 同年月13日、同年月18日、同年月20日下午5時至8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相對人得於民國105923日下午5時至同年月25日下午8時、同年107日下午5時至同年月10日下午8時、同年1021日下午5時至同年月23日下午8時與未成年子女同住過夜。
理由: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母,即未成年子女○○之祖母WilmaKnop將於民國105914日來臺,並於同年1024日搭機離臺等情,業據其提出電子機票影本為證。本院斟酌,未成年子女○○之祖母遠居荷蘭,囿於空間限制,難有共處之機會,而此次來臺探親,與定居臺灣之未成年子女○○相聚,有利於親情之維繫,為滿足祖孫、親子孺慕之情,認聲請人請求暫時變更探視協議,於聲請人母親上述來臺期問(編按:間)改定主要照顧者,由聲請人與未成年子女○○同住過夜,適足符合人倫之情,應予准許;惟會面交往及主要照顧昔之暫時改定以不影響未成年子女之教育學習為原則,聲請人母親來台期問(編按:間)長達月餘,不因接機與否影響祖孫情誼,聲請人聲請於105914日提前至12時即離校接機之請求,有違子女利益,尚難照准,是爰指定同住期間及接送方式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又考慮未成年子女○○甫滿3歲,與相對人之情感聯繫密切,為免傷害○○之信任感與安全依附,爰併諭知未成年子女○○與聲請人同住之上開期問(編按:間),相對人得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方式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而認有核發暫時處分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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