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我為長輩聲請監護宣告,負責照顧的家人卻不讓我帶他去醫院檢查怎麼辦?

律師 我想問的是....
我已經為失智的親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程序上法院要求我帶該名親人去醫院進行鑑定,但我沒有跟他同住,和他同住的親人卻說什麼都不肯讓我帶他前往醫院,請問這時候我應該怎麼辦呢?
律師貼心話:
1.          若親人心智已達不能自理生活之程度,符合法定關係之親屬即可以為其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不須其他親屬同意
2.          法院為確認其狀況是否達須為監護或輔助宣告的程度,會命聲請人攜帶該親人至指定醫院為鑑定,若與該聲請受監護(輔助)宣告之人同住之親屬拒絕或阻止,聲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作成暫時處分,命該同住親屬協助就醫鑑定及一切為判斷監護(輔助)宣告之必要行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3 年家暫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主文:
關係人沈O(女,民國三十四年一月十二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應協助使相對人沈O(女,民國二十四年十月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本院指定之期日及醫療院所,就相對人沈O之心神狀態進行鑑定,鑑定所需費用由聲請人曾國O負擔。
理由: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國防醫學院三軍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診斷證明書、臺北市建成地政事務所土地所有權狀等件在卷供參,而聲請人為相對人沈O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現由本院以103年度監宣字第228號受理在案。本院為此於103617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攜同相對人前往衛生福利部臺南醫院精神科掛號,以便就相對人之心神狀態進行鑑定,惟聲請人於10372日具狀陳報,稱關係人沈O拒絕讓伊帶相對人前往醫院進行鑑定,而關係人沈O嗣於本院103829日調查期日,固到庭陳稱相對人目前與渠同住,行動方便,渠會配合帶相對人前往醫院做鑑定等語,並經本院於同日再度發函予聲請人及關係人,請渠等協助使相對人前往醫院進行鑑定,然關係人於10394日收受前開函文後,迄至103107日止,仍未遵照本院函示協助相對人至醫院進行鑑定,有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聲請人於103926日所提陳報狀等件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相對人患有失智症,其目前之心智狀態究竟如何,是否具備自理日常生活、甚至處分自己財產之能力,均屬不明;參以關係人沈O就本院請渠協助相對人前往醫院進行鑑定一事再三推託、未能配合,非無故意延滯本案程序進行之嫌,是基於相對人之最佳利益考量,本院認有必要核發命關係人沈素協助使相對人前往醫院,就相對人之心神狀態進行鑑定之暫時處分,爰裁定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2 年家暫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主文:
相對人、關係人或第三人於本院102年監宣字第111號監護宣告等事件撤回或裁定確定前,不得處分辛罔留之任何財產(含不得對不動產為出租、出借、贈與、設定負擔或移轉等處分行為,不得處分股份或出資額,不得領取或放棄租金、存款、董事酬勞、保管箱財物等)。
關係人石允O或第三人應協助使辛O留完成本院有關監護宣告鑑定、訊問調查所必要之一切行為。
聲請人或關係人得於每週六與辛O留為會面訪視一次,每次不超過二小時,相對人或第三人應配合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關係人石允O應每月以書面或口頭向聲請人、關係人石錦O報告辛O留一切醫療事務(包含回診、檢查、住院日期),聲請人或關係人石錦O並得陪同辛O留就醫,關係人石允O或第三人不得拒絕。
理由: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聲請人及關係人之母親,關係人因罹患失智症,有受監護宣告之必要,而在其已不能為意思表示之98423日提供其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向00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8億元,並擔任0000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額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為保障其權益,爰請求於102年度監宣字第111號監護宣告裁定確定前,禁止相對人或第三人處分相對人之財產或為其他保存財產所必要之行為等語。
查聲請人前揭主張,業經本院調閱於102年度監宣字第111號卷證核閱無誤,因而本院認聲請人之主張,堪信為真實,自有暫時處分之必要以維護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爰准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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