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若孩子有特殊醫療需求,可以請求較高扶養費用嗎?

律師 我想問的是....

獨力扶養孩子對收入不多的我而言實在感到有些吃力,而孩子生病得長期往返醫院就診,持續累積的醫藥費開銷更讓我不知如何是好,我可以向對方請求較多的扶養費用嗎?

律師貼心話:
1.        若欲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的暫時處分,為說明處分急迫性,聲請人得提出低收入戶等收入證明,讓法院評估其現在是否因對方不支付扶養費而陷於生活困難。
2.         因行政院主計處所公布的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已包含了國人日常生活所需食、衣、住、行、育樂等項目考量,故法院多以此作為決定子女扶養費用負擔的標準。
3.        若子女因醫療需求而較一般人平均消費支出高,法院會評估對方的經濟能力以及是否確實有此需要而酌定較高的扶養費用,但因這也需更進一步調查,考慮到暫時處分目的是為盡快解決現實急迫情況,故法院不會於暫時處分程序中直接提高請求金額,而會留待本案程序再作處理。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1 年家暫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主文:
相對人於本院一百年度監字第五五三號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事件裁定確定或終結前,按月於每月九日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元整,如遲誤一期之履行,其餘每十二個月之期間視為既已到期。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苓雅區公所中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0年度監字第553號案卷核閱無誤,是聲請人僅兩歲餘,而由其母獨自扶養照顧,經濟上之負擔不可謂不重,且確有因相對人不給付扶養費而陷於生活困難之虞。聲請人既已由相對人認領為婚生子,僅因相對人與聲請人之母就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歸屬與扶養費有所爭執,則為使聲請人在本院100年度監字第553號酌定未成年人監護人等案件調查或審理期間,能受適當之教養、撫育,並考量其有食衣住行育樂等基本之生活需要,為利其身心發展,本院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說明,另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家庭收支調查所公告之高雄市100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18,100,並考量相對人及聲請人之母許舒婷之經濟能力,爰准予核發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暫時處分;復為督促相對人按期履行,並諭知如有一期遲誤,其後每12個月視為亦已到期,以確保聲請人聲請人之權益。至聲請人原以患有異位性皮膚炎須增加必要支出而逾此部份之請求,因父母本應按各自經濟能力協力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而相對人經濟狀況亦屬一般,縱認聲請人有特殊醫療需求長久而言需較高額之扶養費用,然此部份尚待進一步調查之必要,本院認已准許上開暫時處分之內容,應足以使聲請人一般日常生活所需之用,故逾此部份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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