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0日 星期二

怎麼讓長輩的照護及就醫地點固定下來,不被有心人士移來移去?

律師 我想問的是....
現在媽媽已經沒有自理能力,本來在固定的安養院住得好好的,姐姐多次無故把媽媽帶走,自己幫她另外安排其他安養院、四處搬動媽媽,甚至不讓我跟其他兄弟姊妹知道媽媽下落。以媽媽的狀況,實在禁不起這般折騰,我該怎麼辦才好?
律師貼心話:
1.      為不能自理生活之程度的親人聲請監護宣告的過程中,家人屢次對於其照護場所及方式有意見,一再變動照護場所及醫院,甚至有藏匿行為,此時可以請求法院指定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在特定的機構及醫院接受照護、就醫,相關人等均不得將其帶往他處。
2.      法院在判斷前述照顧機構及醫院哪個較適合時,會請程序監理人就目前所處地點、照護品質、環境清潔度、歷次就醫次數及記錄、交通便利性等進行綜合評估,並且負責協調家屬間之不同意見,取得初步的共識,做成報告,再由法官作最後定奪。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2年家暫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主文:
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華於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73號監護宣告等事件裁定確定、撤回或其他事由終結前,暫時居住在惠川醫院護理之家受託照護,如需就醫,先在惠川醫院看診,如經醫師診斷需住院治療,則至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或醫師為救護、治療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孫○華生命、身體之必要所指定轉診之醫院。聲請人、關係人或第三人不得將應受監護宣(編按:告)之人孫○華帶往他處。
理由:
本院審酌孫○華目前在惠川醫院護理之家接受照護,聲請人、乙○○、崔○文曾於10285日在程序監理人協調下同意孫○華暫時在惠川醫院護理之家安養(見本院102813日訊問筆錄),並有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73號卷附協調會議紀錄可稽,乙○○雖於本院訊問時自陳於10285日曾同意協調結果而簽名,但表示惠川醫院的照護品質不佳,希望孫○華可以在家由乙○○親自照顧等語,對此,崔○文表示惠川醫院護理之家照護並無問題,程序監理人亦表示孫○華目前安養之惠川醫院護理之家妥適,環境乾淨,也沒有不當的地方等語(見本院10285日訊問筆錄),另依聲請人提出之奇美醫院102726日出院準備服務家庭會談記錄,乙○○當時曾要求返家照護孫○華,而與聲請人、崔○文要求由安養之家照護之意見不一,經醫院建議由安養之家照護,並表示回診視病人情形,也可就近醫院回診等情,有上開記錄在卷可按。至於孫○華就醫之醫院,程序監理人表示應優先在惠川醫院就醫較為方便,如惠川醫院醫師診斷需要轉院,則至兩造均同意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下稱高雄榮總醫院),聲請人、崔○文均同意程序監理人之意見,乙○○則表示奇美醫院為第一優先,第二為高雄榮總醫院,平常門診、急診均至國軍岡山醫院,如國軍岡山醫院無法處理則到奇美醫院或高雄榮總醫院等語(見本院10285日訊問筆錄)。按孫○華目前安養之惠川醫院護理之家樓下即為惠川醫院,孫○華如需就醫,就近在惠川醫院看診較為便利,如經醫師診斷需住院治療,參酌前揭程序監理人、聲請人、關係人之意見、孫○華居住之惠川醫院護理之家位於高雄市岡山區,考量其轉院之便利及孫○華曾於8754日起多次至高雄榮總醫院就醫留有自87年至今之相關病歷資料,奇美醫院則係102514日第一次就醫致病歷資料有限,分別有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73號卷附醫院病歷資料可佐,暨前揭奇美醫院102726日會談建議等情,認孫○華在本案程序終結前,暫時居住在惠川醫院護理之家受託照護,如有就醫之必要,先就近在惠川醫院看診,如經醫師診斷需住院治療,則送至高雄榮總醫院,或醫師為救護、治療孫○華生命、身體之必要所指定轉診之醫院就醫,以符合應受監護宣告人孫○華之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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